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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冲突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即请求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程序。

       商标宣告无效
       商标撤销
       商标答辩

   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商标在被他人提出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或者异议复审时,商标申请人或者持有者可以根据对方的理由进行针对性的反驳,这个过程为答辩。